可承接以下類型工程環境監理業務:
第一類 根據環辦〔2012〕5號文要求,建議下列建設項目開展環境監理:
(一)涉及飲用水源、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;
(二)環境風險高或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,包括石化、化工、火力發電、農藥、醫藥、危險廢物(含醫療廢物)集中處置、生活垃圾集中處置、水泥、造紙、電鍍、印染、鋼鐵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;
(三)施工期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,包括水利水電、煤礦、礦山開發、石油天然氣開采及集輸管網、鐵路、公路、城市軌道交通、碼頭、港口等建設項目;
(四)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開展環境監理的其他建設項目。
第二類 總投資1億美元(或6億人民幣)以上或環保投資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